《希伯来书》呈现了丰富的赎罪神学。整本圣经中,没有哪一卷书像它那样详尽地讲述耶稣的献祭。耶稣在十字架上的死是终极的祭(来 10:12-14),为我们的罪献上挽回祭(2:17),担当了我们的罪。
但如果《希伯来书》实际上并不是这样教导的呢?
近年学界有相当数量的《希伯来书》研究结果或许会让你感到惊讶。这些学者认为,耶稣的献祭是发生在天上的,指的是耶稣将祭物呈献在天上的至圣所中。也就是说,耶稣在十字架上受死之后,身体复活,升入高天,将自己复活的身体呈献给神,作为赎罪之祭。
按这种看法,耶稣作为大祭司,是带着复活的身体,将他的血呈在神天上的宝座前,以此赎罪。十字架上的死本身并不是赎罪之举。真正的赎罪行动,是耶稣在天上履行大祭司职分时完成的。耶稣在地上并不是祭司(参 8:4),唯独在天上才是祭司。
对于那些依靠《希伯来书》来理解基督之死在赎罪论中之地位的信徒而言,这种新近的解读令人不安,仿佛脚下的地基正在松动。然而,我们当然不能仅仅因为某种观点是传统的,就固守不放。我们必须正确理解《希伯来书》的教导,即便这意味着要挑战我们长久以来所持的结论。
不过,我并不认为这些挑战传统观点的论证具有说服力。《希伯来书》确实教导说,耶稣在十字架上的死是献祭,耶稣也确实在地上作了祭司。我们可以坚守这些真理,同时并不否认耶稣大祭司职事中那一属天的维度。
让我们先勾勒近年《希伯来书》研究中的几个面向。不用说,学者之间并没有达成共识,但以下是一些经常讨论的问题。
这些学者认为,根据《希伯来书》8:4 的说法,耶稣若在地上,根本就算不上是祭司。《希伯来书》提到地上的祭司制度指的是利未人祭司制度,只有利未支派的人才能担任。然而,耶稣出自犹大支派,而非利未支派。《希伯来书》中大量的献祭语言,与《利未记》16 章的赎罪日礼仪相呼应,而赎罪日礼仪是由利未祭司执行的。既然耶稣来自非祭司支派的犹大支派(参 7:14),就很难想象他如何能在地上履行献祭的职分。
还有几位学者提出,在赎罪日礼仪中,祭牲之死并不是整个仪式最重要的环节。真正被强调的反而是血——如何涂抹、如何处置。换句话说,祭牲死后如何处理血,才是核心所在。放在《希伯来书》中,耶稣既然升入高天,他将血呈献在天上至圣所的那一刻,才是赎罪真正成就之处。赎罪不是发生在十字架上,而是发生在天上。
近期学界对《希伯来书》中耶稣复活及天上大祭司职分的重新强调,有许多值得肯定之处。但基督得荣耀后在天上作大祭司,这并非对《希伯来书》的新发现。魏思坚(Geerhardus Vos)、赫尔曼·巴文克(Herman Bavinck)、理查德·盖芬(Richard Gaffin)等学者,在肯定基督天上祭司职事的同时,并不否认他在地上的祭司职事。改革宗信条与认信文件,也在数百年前便已明文确立基督天上大祭司职事的重要性。
因此,我们在肯定耶稣天上大祭司职分的同时,绝不能否认他地上的祭司事工。以下七个彼此关联的理由,可供我们思考。
一、基督之死的中心地位
基督的死是《希伯来书》赎罪神学的核心(1:3,2:14、17,5:7–9,9:12–16、26–28,10:10,12:2、24,13:20)。因此,每当《希伯来书》提及耶稣的血,我们都必须牢记这一死亡的重要性。
在赎罪日,公牛和羊羔并非仅仅被放了一些血,它们是真真实实地被宰杀了(利16:11、利 16:15)。利未制度中所涉及的血乃是《希伯来书》神学的基础(参 17:11),它所指向的并非如近年部分学者所主张的“生命力”,而首先是祭牲的死亡本身。
二、基督之死平息了神的忿怒
耶稣在十字架上的死是一个挽回祭的行动。《希伯来书》2:17 中的希腊文 hilaskomai,指向他代赎之死承担了神的忿怒。基督在十字架上承受了咒诅,担当了神的忿怒,并受死(参加 3:13;来 12:2)。藉着基督的死,神的忿怒得到满足,神转而向我们施恩(即“挽回”)。
然而,耶稣以荣耀之身显现于天上——作为那位已被成全、身带钉痕的主——这一事实本身,并不能完整呈现挽回祭得以成就的方式。挽回祭需要祭牲真实地死去;即便《希伯来书》2:17 的重点在于基督持续的天上事奉中那挽回的面向,这一前提也不可绕过(另参 9:15–17)。
三、区分基督的降卑状态与升高状态
我们必须分清基督降卑状态与升高状态之间的差异。基督的降卑(他在地上的生命)涵盖他的顺服、受苦与死亡;他的升高(他的荣耀化)则包括复活、升天、在天上坐席,以及将来的再临。
改革宗神学进一步肯定:耶稣在降卑与升高两种状态中,都担任先知、祭司和君王的职分。这两种状态直接关乎如下争论:《希伯来书》是否否认耶稣在地上生命中担任过祭司?近来有观点主张,耶稣“一次献上”(或“一次献祭”)指的是他在天上的顺服和天上的献祭(10:12、14)。按此说法,耶稣现在就在天上将自己得荣耀的身体作为祭物献给神。
然而,这犯了类别上的错误。《希伯来书》10 章所指的是耶稣在地上完全的顺服,而这种顺服本身就是祭司性的顺服。该章并非指耶稣在天上的顺服,仿佛那是他升高的一部分。耶稣献上身体的顺服与祭,都只是发生在地上(10:5–10)。
至于 7:27 和 9:26–28 中提到基督的献上(或献祭),特别结合 9:26 提到基督的受苦和他自我献祭的语境,我们最好把基督的献祭理解为他在地上的受苦,因为基督得了荣耀就不再受苦。
四、在地上作祭司
《希伯来书》确实教导基督在地上作祭司。基督的祭司职分,既包括他为罪所献上的祭(降卑状态),也包括他如今的代求(升高状态)。因此,《希伯来书》8:4 不应被理解为绝对的否定,而应在比较或特定意义上来理解。弗朗西斯·图列丁(Francis Turretin)对此已有精到的论证。
按照利未律法,基督不能在地上圣所中供职,因为他出自犹大支派。在这个特定意义上——即他不在地上圣所服事,而在天上圣所服事——耶稣才称得上唯独在天上作祭司。魏思坚在二十世纪为这一立场作了有力的辩护,并进一步指出:基督的死本身就是一个祭司性的行动(10:10,13:12)。
因此,我们不必在基督祭司职分的时间和地点上陷入非此即彼的选择。没错,基督在天上作祭司,这是终极圆满的意义上说的;但他在降卑在地上的日子,也同样作祭司。《希伯来书》5:7 甚至将耶稣的祷告描绘为祭司性的事奉,而这段经文正是追忆基督在地上代表其子民、以祭司身份受苦(5:8–9)。简言之,基督的死是一个祭司性的行动,而这件事发生在地上。
五、麦基洗德式祭司
基督的祭司职分不是利未式的,而是麦基洗德式的。尽管两种祭司制度在功能上有所重叠,但它们截然有别。若将神对利未祭司的要求,生搬硬套到基督的麦基洗德祭司职分上,就会出问题。
因此,说基督虽非利未支派却作了祭司,这并不构成矛盾。麦基洗德体系的祭司职分先于利未体系,也优先于利未体系。亚伦—利未体系的祭司职分随摩西律法而设立,也在摩西律法得成全时“届满”失效。
相比之下,麦基洗德体系的祭司职分在摩西律法之前就已生效,且在摩西律法成全之后仍然延续。基督在天上最完满地履行麦基洗德体系大祭司的职分(诗 110:4),但这并不排除基督这位犹大支派的后裔在地上时也作祭司(正如麦基洗德自己在地上作祭司一样)。
六、词义与概念的混淆
在探讨基督在地上是否担任祭司时,词义与概念的区分也相当重要。我们常常会使用一个神学术语来描述某段经文中的概念,即便该术语本身并未出现在经文中。基督的祭司职分(作为先知、祭司、君王三重职分之一)在圣经中有充分的佐证,尽管祭司这一称呼直接用在耶稣身上的情形并不多见。历代教会从不仅仅在出现“祭司”一词的经文去寻找耶稣的祭司性行动。
教父们谈及基督在降卑日子中的祭司身份,可谓不乏其例,包括游斯丁(Justin Martyr)、爱任纽(Irenaeus)、特土良(Tertullian)与亚他那修(Athanasius)。因此,《希伯来书》将“祭司”这个称呼专用于基督天上的事工,本身并不构成问题。耶稣在地上的事奉,同样以祭司性的方式加以描述。
七、新约的整体见证
《希伯来书》对基督祭司职分的独特见证,与新约其他书卷的见证并不冲突。它对基督天上工作的强调既重要且必要。尽管如此,新约是一套多元而统一的著作,各位作者的声音交织共鸣,如同立体声般彼此应和。
新约其他书卷中,基督的死(连同他的复活与升天)处于核心地位。如果我们对《希伯来书》的解读,最终走向一种片面贬低基督之死在赎罪中之核心地位的方向,那么我们就需要重新审视自己的诠释。
围绕《希伯来书》的这些讨论,很容易变得错综复杂。但近年许多新兴学术观点其实并不是全新观点。它们与历史上那些因释经与神学理由而被判为不足的观点颇为相似。
在这一议题上,阅读具有释经意识的历史神学著作,往往大有裨益。一切释经本质上都是神学性的,我们对圣经整体的系统理解越扎实,对具体经文的把握就越准确。耶稣降卑与升高这两种状态的经典范畴,加上他先知、祭司、君王的三重职分,正是在《希伯来书》中思考基督祭司职分的圣经方式。这些历经时间检验的框架,理应得到珍视。
《希伯来书》关于耶稣祭司职分的教导——无论是在地上还是在天上——对我们今天来说都是好消息。耶稣不仅已在十字架上将自己献上作终极的祭,如今还在天上持续为我们代求。他是那位已经进入幔子后面(即天上至圣所)的大祭司,而我们就像船被锚稳稳固定住一样,因他的祭司事工而得到坚固和保障。
译:MV;校:JFX。原文刊载于福音联盟英文网站:Is Jesus Atoning for You in Heav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