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所有在地狱的人都将经历严重而永恒的痛苦,但刑罚和痛苦的具体程度将根据一个人生命中犯罪的程度、对他人的罪恶影响程度以及所拒绝福音之光的数量不同而有所不同。
圣经作者很清楚地表明,地狱是神审判罪人的地方。此外,许多作者或多或少谈到了刑罚的程度,这取决于一个人生命中的许多因素。这些因素包括一个人把自己交付给罪的程度,一个人施加在其他人身上的罪恶影响程度,以及一个人拥抱或拒绝真理的次数。这并不是说地狱对某些人来说不是完全的折磨,但圣经表明有些人将经受更大的痛苦,或者有些人将承受更猛烈的神之愤怒。
圣经作者和我们的主自己经常将地狱描述为神审判罪人的地方。在多段经文中,刑罚、愤怒、报应和申冤的观点都很突出(太 5:22,8:12,10:28,13:42,24:51,23:33,25:30;可 9:43-48;路 13:28;帖后 1:5–10;启 20:10–15)。地狱的目的不是让罪人得到纠正甚至不是消灭邪恶。它的目的是公义的报应——神刑罚罪人。
然而,圣经作者并不满足于从神圣的公义和报应的角度泛泛地谈论地狱。他们更进一步,坚持认为地狱中的神圣公义将特别地适合每个罪犯的罪行。我们将分四个步骤在这里探索这个教导:
以下是一些直接谈到地狱刑罚程度的经文。在这里我们将只引用经文来建立这个教导的原则;然后我们将依据它们给出具体的阐述和应用。
“我实在告诉你们,当审判的日子,所多玛和蛾摩拉所受的,比那城还容易受呢!”(太 10:15)
“但我告诉你们,当审判的日子,推罗、西顿所受的比你们还容易受呢!......当审判的日子,所多玛所受的,比你还容易受呢!”(太 11:22、24)
“我又告诉你们:凡人所说的闲话,当审判的日子,必要句句供出来。因为要凭你的话定你为义;也要凭你的话定你有罪。”(太 12:36–37)
“仆人知道主人的意思,却不预备,又不顺他的意思行,那仆人必多受责打;惟有那不知道的,作了当受责打的事,必少受责打。因为多给谁,就向谁多取;多托谁,就向谁多要。”(路 12:47-48)
“你竟任着你刚硬不悔改的心,为自己积蓄愤怒,以致神震怒,显他公义审判的日子来到。”(罗 2:5)
“何况人践踏神的儿子,将那使他成圣之约的血当做平常,又亵慢施恩的圣灵,你们想,他要受的刑罚该怎样加重呢?”(来 10:29)
这些关于地狱刑罚程度的说明并非暗示地狱里有的灵魂没有在经历完全的痛苦。对于地狱里的每个人来说,这将是一个“哀哭切齿”的地方(太 8:12),这种痛苦将持续到永恒(启 14:11)。地狱里没有人会好过。对于所有在那里的人来说,地狱将是一个受折磨和经历痛苦的地方。圣经并没有告诉我们究竟如何确定刑罚的程度,但圣经足够清楚地表明,有些人将承受更大的痛苦,或者有些人实际上将更多承受神愤怒对他们施加的积极影响。所有迷失的人都会为自己的罪受苦;对有些人来说,这种痛苦会比其他人更重。
裁定不同程度的刑罚体现了神的公义。圣经一再确认,神将“按公义”审判(徒 17:31),为每一个受屈者申冤体现了神的公义和荣耀(启 16:1-7,19:1-6)。根据犯罪的性质量刑合乎神公义的性情。例如我们在旧约律法中就看到了这一点,律法规定了对蓄意谋杀要比对意外杀人施加更严厉的刑罚。同理,摩西律法对各种罪行也规定了相应的赔偿措施。犯罪的性质、动机和不同的处境决定了衡量刑罚的标准。
这解释了为什么圣经一再坚持认为审判将“照各人的行为”(罗 2:6),在审判中“案卷”——犯罪记录——将展开(启 20:12)。如果不是要裁定不同程度的刑罚,似乎就不需要案卷了。这就是为什么神作为审判官会考虑罪人的行为、所说过的话(太 12:37),甚至思想和动机(罗 2:16)。审判不仅仅是为了决定谁有罪谁无罪;也是为了裁定犯罪的程度和给出相应的刑罚,这些所裁定的刑罚正是每个罪人应得的报应。
那么,决定刑罚程度的依据是什么呢?圣经至少提出了三个考虑因素。
1)一个人把自己交付给罪的程度
第一个考虑因素是把自己交付给罪的程度。这个概念体现在《马太福音》5章 21节和其它表明犯罪程度的段落中——更严重的罪会导致更严重的刑罚。这似乎显然是《罗马书》2章 5 节中的观点——“你竟任着你刚硬不悔改的心,为自己积蓄愤怒,以致神震怒,显他公义审判的日子来到。”这表明人所犯的每一项罪都像在银行的存款一样,在审判之日他的一切罪行都将取出;除此之外这段经文还能有什么别的意思吗?在审判中,在量给每个罪人准确的、应得的刑罚时,每项罪都会被考虑在内(启 18:6-7)。
只有傻瓜才会这样推理:“好吧,反正我是要下地狱的,我不妨现在来享受我的(犯罪)之乐吧!”把自己交给罪的每一天,所发泄的每一个欲望,每一句谎言,每一个犯下的罪行只会增加将要分配给他的刑罚。对那个人来说,早点死总比活着罪恶满盈要来得更好些,这些罪会在神圣的愤怒中报应到他身上。
2)一个人通过自己的榜样和影响导致他人犯罪的程度
裁定罪责的第二个考虑因素是一个人通过他的榜样和/或影响导致他人犯罪的程度。这就是我们的主在《马太福音》18 章 5-7 节中所说的:
“凡为我的名接待一个像这小孩子的,就是接待我。凡使这信我的一个小子跌倒的,倒不如把大磨石拴在这人的颈项上,沉在深海里。这世界有祸了!因为将人绊倒;绊倒人的事是免不了的,但那绊倒人的有祸了!”(另见可 9:38-47)
在这里,耶稣向那些给他人制造犯罪机会的人宣告了灾祸。一个人影响他人犯罪的程度反过来将在一定程度上确定他自己所受的刑罚之烈。
这似乎至少给出了在末世必须有审判日的一个原因。在每个罪人死亡时最终的审判尚未降临:到了时间的尽头才会衡量每个人生命所施加影响的全部效果。全知全能的神将审视每个人的生命,并评估其所影响到的方方面面——有时这种影响会持续几个世纪。神将基于邪恶的积累效应刑罚恶人。
耶稣在《马太福音》23 章 13 节中再次警告:“你们这假冒为善的文士和法利赛人有祸了!因为你们正当人前把天国的门关了,自己不进去,正要进去的人你们也不容他们进去。”这“祸”宣告在那些通过行动和教导阻止他人走上天堂之路的人身上。
这个想法令人震惊也发人深省。拒绝基督的父母反过来影响了他们的孩子远离神,从而增加了他们的罪咎并且他们将因此受罚。哥哥姐姐或朋友同事们,在同伴之上利用自己的地位影响他人犯罪并忽视福音——他们将在审判日承担所有这些罪行,并以此衡量他们应得的刑罚。
放任自己犯罪的程度和对他人施加的罪恶影响之程度将决定受到刑罚的烈度。
3)滥用光照和特权的程度
衡量刑罚的第三个考虑因素是滥用光照和特权的程度。耶稣在《路加福音》12 章 47-48 节中直接提到了这一点:
“仆人知道主人的意思,却不预备,又不顺他的意思行,那仆人必多受责打;惟有那不知道的,作了当受责打的事,必少受责打。因为多给谁,就向谁多取;多托谁,就向谁多要。”
对比鲜明的表达方式——“多受责打”和“少受责打”——表明了对比鲜明的刑罚程度。这里看到的两个人都是要向他们的主人交账的仆人。两人都做了理当受罚的事。事实上,两人都受到了惩罚。但一个比另一个更知道主人的意思,因此受到了更大的刑罚。不同程度的光照带来不同程度的刑罚。两人都受到了鞭打,但对一个来说是“多”;对另一个来说是“少”。为了不让我们错过重点,我们的主为我们阐释了这个寓言:“因为多给谁,就向谁多取;多托谁,就向谁多要。”也就是说,滥用光照和特权的程度将是裁定刑罚的一个标准。(另见罗 2:12)
耶稣在其它地方也谈到了这个考量:
“我实在告诉你们,当审判的日子,所多玛和蛾摩拉所受的,比那城还容易受呢!”(太 10:15)
“但我告诉你们,当审判的日子,推罗、西顿所受的比你们还容易受呢!......当审判的日子,所多玛所受的比你还容易受呢!”(太 11:22、24)
推罗、西顿像所多玛一样邪恶、有罪和应受刑罚,但他们承担的罪责更大因为他们亲眼见过并听到了我们的主说话且拒绝了祂。鉴于他们滥用了如此伟大的光照和特权,他们的量刑将更加严厉。
这再一次令人深感不安。在一个随时可以听到福音的社会中长大的人,在基督教家庭中长大的人拥有很多光照和特权。参加一间传福音教会聚会的人拥有很多光照和特权。有一个基督徒朋友向他见证基督的人拥有很多光照和特权。为这些光照和特权,神将追究他们的责任——如果这种特权被拒绝,他们所要面对的审判将难以形容。对于那些听到福音且最终拒绝了它的人来说,向他们传讲的福音最终只会增加他们的罪责,并增加他们将受到的刑罚。
地狱的刑罚将符合神的公义。全知全能的神将评估每个人的生活,准确衡量放任自己犯罪的程度、所施加在他人身上犯罪的影响以及滥用光照和特权的程度,祂将按照完全匹配每个人罪责的方式衡量裁定刑罚。
当然,这种想法应该叩响罪人的良知,这样他们就会克制自己犯罪!此外,这种想法应该驱使每个罪人奔向基督并得救!当然,这种想法必须驱使每个基督徒谦卑而喜乐地赞美我们的救赎主,祂把我们所有的罪都担负在自己身上,并付出了全部的代价,代替我们承受了神的愤怒,好赎回我们归祂。
编注:本文为“简明神学”系列专文之一,本文所表达的所有观点均为作者本人的观点,本文基于知识共享(Creative Commons)的署名-相同方式共享(Attribution-ShareAlike, CC BY-SA 4.0)协议免费提供给公众,允许用户以其它媒体/格式和改编/翻译其中内容,但需要附上原文链接、指出自己所做的修改,并采用同样的知识共享许可协议。
译:DeepL;校:Jenny。原文刊载于福音联盟英文网站:Degrees of Punishment in He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