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论
神的主权与人的自由
2025-08-08
—— John M. Frame

定义

神的主权(Divine sovereignty)指神用有效且慈爱的方式掌管着世间万物,人的自由(human freedom)指尽管神掌管我们的渴望,但人可以自由地做自己想做的事;这两者相容共存、没有矛盾。

摘要

神的主权等同于神做主,因为神掌管受造的万物。神做主主要指祂的掌管、权柄和同在。虽然讨论神的主权要特别关注掌管这个方面,但这并不意味着要把神的权柄和恩典的同在排除在讨论之外。神对万物的掌管既有效又具有普世性;没有任何事物在祂的掌管之外。这甚至延伸包括了人的罪和信心。然而,人仍是自由的,神却毫无罪恶。这是因为人有自由做任何他们想做的事,而他们的渴望又由他们的天性和处境所决定,最终仍是神在决定。


主权(sovereignty)这个词很少出现在近代圣经译本中,但它代表了一个重要的圣经概念。掌权者是统治者、国王、领主,圣经经常称神为统管万物的主。在英文圣经中,神最常用的专有名词是雅威Yahweh,见出 3:14,和合本译为“耶和华”),这个名字经常被翻译为“主”(Lord)。而“”作为神的名字,特别是耶稣基督的名字,在圣经中出现了 7000 多次。因此,讨论神的主权就是讨论神做主的地位,也就是讨论神的神性,即祂之为神的属性。

圣经中神的主权或神做主的概念主要指祂的掌管、权柄同在(见 John Frame, The Doctrine of God, 21–115)。祂掌权意味着一切都按照祂的计划和旨意发生。权柄意味着应遵守祂所有的命令。同在意味着在我们有的经历中都将遇到神的掌管和权柄,因此我们无法逃避祂的公义或祂的爱。

然而,当神学家们讨论神的主权和人的自由时,他们通常只关注神主权这三个方面中的一个方面,也就是我前面说的祂之掌管。本文的其余部分将重点讨论这一方面,但我们应该记住,神对世界的掌管只是祂统治的一方面。当我们只思考祂的掌管时,我们往往会忘记祂的统治也是恩慈的、温柔的、亲密的、守约的、智慧的、良善的等等。神在祂的主权中体现了祂的所有神圣属性,而不仅只是祂建立因果关系的能力(causal power)。

神主权的掌管

清楚地认识神的主权掌管着祂所创造的世界,这非常重要。神向以色列人显明自己是耶和华,这个启示就以这掌管为主要背景。当以色列人沦为埃及人的奴隶时,神向以色列人揭示了自己的名。祂向摩西启示了自己的名字,同时祂也应许了大能的解救:

我知道虽用大能的手,埃及王也不容你们去。我必伸手在埃及中间施行我一切的奇事,攻击那地,然后他才容你们去。(出 3:19-20)

我要以你们为我的百姓,我也要做你们的神。你们要知道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是救你们脱离埃及人之重担的。我起誓应许给亚伯拉罕、以撒、雅各的那地,我要把你们领进去,将那地赐给你们为业。我是耶和华。(出 6:7-8)

神向以色列人表明了祂才是真正的主,祂击败了古代世界最强大的极权帝国,并按照数百年前的应许把祂要赐给亚伯拉罕、以撒和雅各的土地上赐给了以色列人为家园。没有什么能打败以色列的君王。祂会持守应许,展现不可思议的能力掌权,否则祂就不是主了。

神的掌管有效:

然而我们的神在天上,都随自己的意旨行事。(诗 115:3)

耶和华在天上,在地下,在海中,在一切的深处,都随自己的意旨而行。(诗 135:6)

万军之耶和华起誓说:“我怎样思想,必照样成就;我怎样定意,必照样成立。就是在我地上打折亚述人,在我山上将他践踏。他加的轭必离开以色列人,他加的重担必离开他们的肩头。”这是向全地所定的旨意,这是向万国所伸出的手。万军之耶和华既然定意,谁能废弃呢?他的手已经伸出,谁能转回呢?(赛 14:24-27)

自从有日子以来,我就是神。谁也不能救人脱离我手,我要行事,谁能阻止呢?”(赛 43:13)

......我口所出的话也必如此,决不徒然返回,却要成就我所喜悦的,在我发它去成就的事上必然亨通。(赛 55:11)

那圣洁、真实,拿着大卫的钥匙,开了就没有人能关、关了就没有人能开的(启 3:7)

神的掌管不仅有效,而且具有普世性。它掌管着宇宙中任何地方发生的任何事。首先,大自然中的一切都出自神之手(诗 65:9-11,135:6-7,147:15-18;太 5:45,6:26-30,10:29-30;路 12:4-7)。其次,人类历史的细节出自神的计划和力量。祂划定各国的疆界(徒 17:26)。第三,神决定了每个人生命中的事件(出 21:12-13;撒上 2:6-7;诗 37:23-24,139:13-16;耶 1:5;弗 1:4;雅 4:13-16)。第四,神掌管着我们出于自由做出的决定(箴 16:9),包括我们对他人的态度(出 34:24;士 7:22;但 1:9;拉 6:22)。

更麻烦的是,神预定了人会犯罪(出 4:4、8、21,7:3、13,9:12,10:1、20、27;申 2:30;书 11:18-20;撒上 2:25,16:14;王上 22:20-23;代下 25:20;诗 105:24;赛 6:9-10,10:6,63:17;罗 9:17-18,11:7-8;林后 2:15-16)。最后,祂也是恩典之神,祂用自己的主权预定了人的信心和救恩:

然而,神既有丰富的怜悯,因他爱我们的大爱,当我们死在过犯中的时候,便叫我们与基督一同活过来(你们得救是本乎恩)。他又叫我们与基督耶稣一同复活,一同坐在天上,要将他极丰富的恩典,就是他在基督耶稣里向我们所施的恩慈,显明给后来的世代看。你们得救是本乎恩,也因着信。这并不是出于自己,乃是神所赐的;也不是出于行为,免得有人自夸。我们原是他的工作,在基督耶稣里造成的,为要叫我们行善,就是神所预备叫我们行的。(弗 2:4-10)

因此,救恩自始至终都是神的工作,神为我们成就了我们做梦也想不到的事。

如果我们需要进一步证明神主权掌管的效力和普世性,这里有几段经文总结了这一教义:

除非主命定,谁能说成就成呢?祸福不都出于至高者的口吗?(哀 3:37-38)

我们晓得万事都互相效力,叫爱神的人得益处,就是按他旨意被召的人。(罗 8:28)

我们也在他里面得了基业,这原是那位随己意行做万事的,照着他旨意所预定的(弗 1:11)

深哉,神丰富的智慧和知识!他的判断何其难测,他的踪迹何其难寻!“谁知道主的心,谁做过他的谋士呢?谁是先给了他,使他后来偿还呢?”因为万有都是本于他,倚靠他,归于他。愿荣耀归给他,直到永远!阿们。(罗 11:33-36)

人的自由

本文标题提出的问题非常尖锐。既然神主权的掌管具有压倒性的能力、有效性和普世性,那么人的自由究竟还有什么意义呢?

自由这个词有多种含义。在我们当前的讨论中,它的两个意义尤为重要:(1) 相容论(compatibilism),即做你想做之事的自由;(2) 自由意志论(libertarianism),即做与你选择之事相反事情的自由。相容论认为,自由与因果是相容的。有人可能会强迫我吃西兰花;但如果这是我不管怎么都想做的事,那么在相容的意义上,我就是在自由地做这事。反过来说,如果你有自由意志论的自由,那么你的本性、你的经验、你的过往、你自己的欲望或神在任何意义上都不会引发也不会限制你的选择。自由意志论有时被称为“不相容自由意志论”,因为它与必然性或决定性不一致。如果有人强迫我吃西兰花,从自由意志论的意义上讲,我就没有吃或不吃的自由。从自由意志论的角度来看,任何形式的“强迫”都会剥夺自由。

在日常生活中,当我们谈论“自由”时,我们通常想的是相容论意义上的“自由”。我做我想做的事,我是自由的。通常,比如说,如果有人问我是否有自由穿过马路,我不必为了回答这个问题而分析各种因果因素。如果我能做我想做的事,那我就是自由的,仅此而已。在圣经中,人通常拥有这种自由。神告诉亚当不要吃禁果,但亚当有能力做他想做的事。最后,他和夏娃做了错的事,但他们有自由做这样的决定。神的主权并没有阻止亚当做他想做的事。

然而,我们前面的讨论表明,根据圣经,人并没有自由意志论所说的自由:正如我们所看到的,神命定了我们选择做什么,所以祂引发了我们的选择。我们没有选择做与祂为我们选择之事相反事情的自由。圣经还教导我们,我们内心的状况限制着我们的决定,因此不存在不受制约的人的决定,也就是不存在自由意志论意义上的自由决定。

人们有时会认为,我们必须拥有自由意志论的自由,因为如果神掌管我们的选择,我们又怎么能在伦理上负责呢?这是一个很难回答的问题。终极的回答是,伦理责任是神定义的。祂是宇宙伦理的仲裁者。这正是《罗马书》第 9 章提出的问题:

这样,你必对我说:“他为什么还指责人呢?有谁抗拒他的旨意呢?”你这个人哪,你是谁,竟敢向神强嘴呢?受造之物岂能对造他的说:“你为什么这样造我呢?”窑匠难道没有权柄从一团泥里拿一块做成贵重的器皿,又拿一块做成卑贱的器皿吗?倘若神要显明他的愤怒,彰显他的权能,就多多忍耐宽容那可怒、预备遭毁灭的器皿,又要将他丰盛的荣耀彰显在那蒙怜悯、早预备得荣耀的器皿上——这器皿就是我们被神所召的,不但是从犹太人中,也是从外邦人中——这有什么不可呢?

这段话排除了任何将自由意志论的自由作为伦理责任基础的企图。

然而,我们应该记住,虽然这段经文以相容论意义上的自由为前提:神为两种器皿准备了他们各自的命运。祂制造了尊贵的器皿,使他们能够适当地获得尊荣,反之亦然。当一个人信靠基督时,他就做了他想做的事,因此他的行为在相容论意义上是自由的。从这一选择中,我们知道神事先为他预备了自由能做出这一选择。神的这种预备就是恩典。基督徒并没有权利要求神的这种预备。但他必须作出回应,自由地拥抱基督。如果没有选择基督的自由,没有神事先的预备,任何人都不可能得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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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注:本文为“简明神学”系列专文之一,本文所表达的所有观点均为作者本人的观点,本文基于知识共享(Creative Commons)的署名-相同方式共享(Attribution-ShareAlike, CC BY-SA 4.0)协议免费提供给公众,允许用户以其它媒体/格式和改编/翻译其中内容,但需要附上原文链接、指出自己所做的修改,并采用同样的知识共享许可协议。


译:DeepL;校:Jenny。原文刊载于福音联盟英文网站:Divine Sovereignty and Human Freedom.

John M. Frame(约翰·M. 弗雷姆)是佛罗里达州奥兰多改革神学院系统神学和哲学荣誉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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