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恩论
信心和行为
2025-11-02
—— Thomas Schreiner

定义

新教改革宗对信心与行为之间关系的理解是,救恩单单来自对基督的信心,基督徒的善行不是救恩的基础,而应把它理解为救恩的必要明证。

摘要

信心与行为的关系问题是新教基督徒与罗马天主教徒分歧的核心。纵观圣经,我们可以看到,得救并不基于行为,而是基于对神的信心。耶稣本人用许多比喻和智慧的言语强调了这一点,保罗也明确反对将行为作为我们得救的基础。雅各虽然认为称义要靠行为,“不是单因着信”,但我们仍可以将他的话与新约的其它内容相调和,只要我们能看到雅各仍预料到我们还会犯罪——他反对的是没有行为的信心,而不是将信心作为救恩的基础。因此,新约教导我们唯独因信称义,但称义之信心必然会带出善行。


合乎圣经的神学中有一个最重要的问题,那就是信心与行为之间的关系。事实上,自宗教改革以来,对信心和行为功用的不同理解让忠心的新教基督徒与罗马天主教徒产生了分歧。我将在此介绍改革宗对圣经中信心与行为的传统理解。

耶稣教导的信心与行为

我们唯独因信得救的观点扎根在耶稣的教导中。例如,耶稣赞扬了百夫长的信心,指出祂在以色列中找不到这样大的信心(太 8:5-13;路 7:1-10)。从闯入耶稣与法利赛人西门晚宴的有罪妇人记述中,我们看到了对得救信心的惊人提醒(路 7:36-50)。这个妇人的罪人尽皆知,她的眼泪滴落在耶稣脚上,她用头发擦干耶稣的脚,用亲吻耶稣的脚和膏抹祂的脚来表达她的悲伤。耶稣称赞了她的爱心,而她的爱源于白白得到的饶恕。因此,在故事的最后,耶稣说:“你的信救了你,平平安安地回去吧!”(路 7:50)在这个故事中,我们看到了一个富有戏剧性的启示,那就是饶恕来自于信心,而这信心会带来平安。

法利赛人和税吏的故事也表明,法利赛人并没获得饶恕也没得称为义,他为自己投身宗教的行为感到骄傲(路 18:9-14)。相反,耶稣宣称,在神面前得称为义的是那个税吏,因为他意识到自己唯一的希望就是神的怜悯。耶稣还教导说,祝福属于灵里贫穷之人(太 5:3)、为罪哀恸之人(太 5:4)、谦卑之人(太 5:5)、渴慕自己所没有之公义的人(太 5:6)。耶稣与罪人和税吏共进晚餐(如太 9:9-13)也说明了同样的道理。在古代世界,这样的聚餐意味着社交上的接纳,耶稣通过与税吏一起用餐,向那些悔改之人传达了接纳、饶恕和爱。

《约翰福音》强调了信心的重要性,98 次使用动词“信”(pisteuō)来强调信心的重要性。有一次,犹太人问他们要做什么才算作神的工(约 6:28)。耶稣回答说,他们要“信神所差来的”(约 6:29)。约翰反复强调,信的人有永生(约 1:12,3:16,5:24 等)。人得救不是靠为神作工,而是靠相信神。

保罗书信中的信心与行为

保罗教导说,称义和圣灵的恩赐是凭信心而不是靠行律法获得的(罗 3:20、28;加 2:16,3:2、5、10)。路德将《罗马书》3 章 28 节正确地翻译为我们“唯独因信称义”,而不是靠行律法。有些人认为,“行律法”指的是遵守礼仪律或律法所划定的界限,但更自然的理解是,行律法指的是遵行整套律法。换句话说,称义不是通过行律法,而是通过信心。

其它经文也证实了这样的解读,这些经文教导人称义是靠信心而非行为。英文读者可能没有注意到,保罗在《罗马书》第 3 章中用的“行律法”(works of law)到了第 4 章就改成“行为”(works)。我们在《罗马书》第 4 章看到,亚伯拉罕称义不是因行为,而是因信心(罗 4:1-5)。“行为”这个词用在亚伯拉罕身上是合适的,因他未曾生活在摩西律法之下。亚伯拉罕的情况验证了上文对《罗马书》第 3 章提出的解读。称义不靠行为,只靠信心。行为或行律法不能使人称义,因为所有人无一例外都是罪人(罗 1:18-3:20;加 3:10)。在保罗的教导中,称义是藉着信心而非通过行为(腓 3:2-9;弗 2:8-9;提后 1:9;多 3:5)。

我们不应该认为信心的内在美德能使人得救,仿佛信心就是我们的义,仿佛信心是一种善行。对保罗来说,信心的对象是被钉十字架又复活的耶稣基督(罗 3:21-26;林后 5:18-21;加 1:4,2:21,3:13)。信心使基督徒与基督联合,基督为我们成为罪,承担了我们所应得的诅咒,代替我们承受了神的愤怒。因此,保罗清楚地教导我们,得救靠的是相信而非成就,靠的是安息在基督里而非为祂做工,靠的是信靠而非表现。

行为与救恩

然而,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即行为在救恩中的作用,因为我们在许多经文中看到,行为是得永生的必要条件。例如,耶稣教导说,拒绝饶恕他人的人就得不到神的饶恕(太 6:14-15,18:31-35),行不法之事的人不能进天国(太 7:21-23),唯有结出好果子的人才能真正得救(可 4:1-20),唯有真门徒才属于祂(路  9:57-62,14:25-35),行善之人将被复活(约 5:29)。

我们在《使徒行传》中也看到了同样的强调。那些想逃避神愤怒的人必须为他们的罪悔改(徒 2:38,3:19,17:30),他们必须“行事与悔改的心相称”(徒 26:21)。例如,西门并没有真正得救,因为他还没有真正悔改(徒  8:9-24)。保罗也说,顺从肉体的人不能进神的国(加 5:19-21;参林前 6:9-11)。神是公平正义的;行善之人将得永生为奖赏,作恶之人将面临最终的审判(罗 2:6-11)。唯有顺着圣灵撒种的人才能享永生,而顺着肉体撒种的人必遭毁灭(加 6:8)。保罗提醒他的读者,神会报应恶人(帖前 4:6),行善之人会得奖赏(林后 5:10)。

保罗和雅各

乍看之下,《雅各书》似乎与保罗的称义神学相矛盾。保罗肯定基督徒是因信称义,而非因行为称义。雅各说称义是靠行为,“不是单因着信”(雅 2:24)。雅各提到了(雅 2:23;创 15:6)保罗所引用的(罗 4:3;加 3:6)关于亚伯拉罕信心的经文,但他似乎以截然不同的方式应用了这节经文,他认为亚伯拉罕信心之后的行为使他称义,而保罗则认为亚伯拉罕是因信称义,而不是因行为称义。

有些学者认为保罗和雅各相矛盾,但这个观点违背了圣经是圣灵所默示的这一原则,而且我们的难题还有一个看起来很合理的解决方案。我们已经看到,耶稣和保罗都教导因信得救,但同时也强调善行对得救而言是必要的。得救所需的善行不可能成为一个人得救的根基,因为神是无限圣洁的,要求完美。因此,基督徒的善行不是得救的基础,而应把它理解为得救的必要证据。这些行为是我们在耶稣基督里新生命的果子和产物。我们有一个重要的证据证明雅各自己也相信这一点,因为他在《雅各书》3 章 2 节中说,“我们在许多事上都有过失”。雅各的意思是,我们都在许多方面犯罪。他是在坚持因行为称义(雅 2:24)之后紧接着说这番话的!显然,使人称义的行为并不完美,因此它们永远不能成为我们称义的基础,因为神所要的是完美。由于我们不断地以各种方式跌倒,我们的行为就成了我们拥有新生命的证据和标志。称义唯独来自信心,因为我们唯独信靠基督,因此我们得救唯独因着恩典,唯独为了神的荣耀,我们的善行表明我们因信靠基督而得救。

进一步阅读

编注:本文为“简明神学”系列专文之一,本文所表达的所有观点均为作者本人的观点,本文基于知识共享(Creative Commons)的署名-相同方式共享(Attribution-ShareAlike, CC BY-SA 4.0)协议免费提供给公众,允许用户以其它媒体/格式和改编/翻译其中内容,但需要附上原文链接、指出自己所做的修改,并采用同样的知识共享许可协议。


译:DeepL;校:Jenny。原文刊载于福音联盟英文网站:Faith and Works.

Thomas Schreiner(史瑞纳博士)自1997年起任教于美南浸信会神学院(Southern Baptist Theological Seminary),目前为新约圣经诠释哈里逊教席与圣经神学教授(James Buchanan Harrison Professor of New Testament Interpretation and Professor of Biblical Theology),著有多本圣经神学作品与新约圣经书卷注释。
标签
福音
信心
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