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论
神的主权
2025-08-06
—— John M. Frame

定义

神的主权(sovereignty)也就是神作主(lordship),因为神拥有对所有受造物的主权。神作主的要素是祂的掌权、祂有权柄和祂在圣约中同在。

摘要

神的主权是指祂是受造物的主;祂作主,行使自己的统治权。这统治体现在神作为君王的权柄、祂掌管万物、以及祂与立约子民以及与整个受造界同在。神的名 Yahweh(直译为“雅威”,和合本译为“耶和华”,以下沿用和合本的翻译)表达了这种凌驾于人类君王——如法老(出 3:14)——之上的统治权。然而,由于神是三位一体的,祂的主权掌管并不是非人格化或机械式的,而是创造之主与救赎之王慈爱和恩典的看护。


主权(sovereignty)这个词很少出现在近代圣经译本中,但它体现了一个重要的圣经概念。掌权者是统治者、君王、领主,圣经经常称神为统管万物的主。在英文圣经中,神最常用的专有名词是耶和华(见出 3:14),这个名字经常翻译为“主”(Lord)。而“”作为神的名,特别是耶稣基督的名,在圣经中出现了七千多次。因此,讨论神的主权就是讨论神做主的地位,也就是讨论神的神性,即祂之为神的属性。圣经中神的主权或神作主这个概念的要素是神的掌权权柄同在(见 John Frame, The Doctrine of God, 21–115)页)。

神的主权掌管

权柄意味祂所有的命令都应得到遵守。同在意味着在我们有经历中都将遇到神的掌权和权柄,因此我们无法逃避祂的公义或祂的爱。当神学家谈论“神的主权”时,他们通常首先想到的是神掌权。的确,圣经教导我们,神掌管万物。祂对自然界和人类历史都有一个永恒计划(弗 1:9-11)。神在《出埃及记》第 3 章中向摩西显现并揭示祂的名为“耶和华”,这个名——“神是主宰”,向摩西启示了神,而非法老,在掌管着埃及和以色列的一切事务:

我知道虽用大能的手,埃及王也不容你们去。我必伸手在埃及中间施行我一切的奇事,攻击那地,然后他才容你们去。( 出 3:19-20)

我要以你们为我的百姓,我也要作你们的神。你们要知道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是救你们脱离埃及人之重担的。我起誓应许给亚伯拉罕、以撒、雅各的那地,我要把你们领进去,将那地赐给你们为业。我是耶和华。(出 6:7-8)

请注意这个应许的最后四个字:因为神是主,是至高无上的,因此祂一定会把以色列人从埃及拯救出来,把祂的子民带入应许之地。没有什么能阻止耶和华实现祂的应许。

神的掌权总是有效的;没有什么能阻止祂实现自己的旨意(见诗 115:3,135:6;赛 14:24-27,43:13,55:11;但 4:34-35;启 3:7)。祂的掌权还具有普世性,即涵盖自然界和历史上的所有事件。这包括自然界(诗 65:9-11,135:6-7)、人类历史(徒 17:26)和个人生活(撒上 2:6-7;雅 4:13-16)。神甚至主宰着人的自由决定(箴 16:9),包括我们对他人的态度(但 1:9;拉 6:22)。更麻烦的是,神甚至会预定了人们的罪行(出 4:21;申 2:30;王上 22:23;罗 9:17-18)。但是,作为至高无上的主,祂也命定了一些人将得到信心和救恩(弗 2:4-10)。因此,救赎自始至终都是神的工作,祂为我们成就了超越我们梦想之事。我们应该始终牢记,神在基督里的救赎恩典是祂作为主在掌管受造界的一个部分。(有几段经文总结了神主权掌管的有效性和普世性的教义:哀 3:7;罗 8:28,11:33;弗 1:11)。

神主权的权威

但神作主的主权不仅只是掌权。它还包含了祂的权柄:主命令什么,祂的受造物就必须依令而行。在“十诫”,即在神按祂的主权将以色列人从埃及救出后,通过摩西传命给他们的所立之约中,神一开始就表明了自己是主(出 20:1-2),并在此基础上给出了祂的十条诫命。正因为神是至高无上的主,所以我们必须顺服祂(申 6:4-6;约 14:21;太 7:21-22;路 6:46)。因为祂是主,所以祂的权威是绝对的。这意味着:(1) 我们不应在顺服祂的命令上摇摆不定(罗 4:16-22);(2) 祂作主的权柄超越我们对所有其它事物的忠诚(太 10:34-38);(3) 祂对我们的权柄充满了人生的所有领域,而不仅只在我们刻意称为宗教或神圣事物的领域(林前 10:31;西 3:17、24;林后 10:5)。

神至高无上的同在

定义神作为主拥有至高无上主权的第三个属性是祂与祂受造之物的盟约联合,我通常简称为“同在”。在圣经中,立约的主将人视为自己的子民(出 6:7;林后 6:16)。祂经常在经文中宣告祂的这个心意(创 17:7;出 29:45;来 11:16;启 21:3)。当神把我们当作祂的子民时,祂会为我们打仗、祝福我们、爱我们,有时(作为慈爱的父亲)还会特别地惩治我们的罪(摩 3:2)。祂对这一切的总结是,祂我们同在。祂将自己的名加在我们身上(民 6:27),让祂自己与我们同住,我们也与祂同住。在旧约中,祂在会幕和圣殿中实现了与以色列人的同在。在新约中,祂特别在耶稣里与我们同住,“神与我们同在”,以马内利(赛 7:14; 太 1:23)。祂“住在我们中间”(约 1:14)。祂升天后就派遣圣灵住在我们里面,使我们成为祂的圣殿(林前 3:16)。

但是,神的同在不仅只与祂所拣选的人同在。因为神的整个受造界也与祂立约:祂是所有受造物的主。祂的同在无处不在,或者正如神学家所说,祂无所不在(诗 139;徒 17:28)。

因此,虽然圣经教导我们神掌管一切,但我们不应该把祂的主权看作是非人格化、机械式的命定论。神作主的主权是人格化的。作为主,神不仅(有效地、普遍地)掌管着一切,而且还发出命令即生命之道,用恩典治理着祂造物的生活。作为主,祂按照祂的主权给出了应许,要与属祂之人“同在”。事实上,神的主权是一个宏大的概念,包括了神的属性和祂所做的一切,甚至包括了祂的爱。

进一步阅读

编注:本文为“简明神学”系列专文之一,本文所表达的所有观点均为作者本人的观点,本文基于知识共享(Creative Commons)的署名-相同方式共享(Attribution-ShareAlike, CC BY-SA 4.0)协议免费提供给公众,允许用户以其它媒体/格式和改编/翻译其中内容,但需要附上原文链接、指出自己所做的修改,并采用同样的知识共享许可协议。


译:DeepL;校:Jenny。原文刊载于福音联盟英文网站:The Sovereignty of God.

John M. Frame(约翰·M. 弗雷姆)是佛罗里达州奥兰多改革神学院系统神学和哲学荣誉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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